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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白圩这个村庄因一起合同引发纠纷,还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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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租金引纠纷,人民调解来解忧

年4月1日,上林县白圩镇朝韦村某庄某生产队部分群众一大早地来到上林县司法局白圩司法所反映:年2月25日,朝韦村某庄某生产队经联社将集体的“石眼塘”发包给承包方周某保并签订合同,合同上约定承包期为15年,每年农历12月23日交租金,每年租金为元。现在周某保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多次协商未果。眼看着清明节准备到了,如果再不解决这个事,可能是引发不良后果。

白圩司法所听完当事人陈述后,立刻同当事人驱车赶往现场,找到合同的另一方承包人周某保了解情况,调查周某保不交租金的原因。周某保认为承包地“石眼塘”旁边的是周某华的开荒地,不属于承包地范围,划分地界不清楚担心承包期满后某生产队要求他归还周某华的开荒地,他因为这个原因未交租金。了解案情后,司法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向双方告知了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向承包方耐心讲解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拒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承包人周某保同意交纳租金,某生产队承认承包地“石眼塘”旁边的是周某华的开荒地,不属于承包地的范围,承包期满后不会要求周某保归还周某华的开荒地。

一起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因依法调解得到圆满解决,清明将至,白圩司法所发现纠纷及时介入,把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清明期间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丨今日责编:雨濛濛

丨内容来源:白圩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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