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今年37岁,是山西晋中某寄宿制小学的老师,同时也是班主任。王某有殴打学生的陋习,一开始是因学生捣乱、不听话、上课不认真等,后来发展到学生因吃饭速度慢都要被殴打,最后甚至学生未犯错误也会被殴打。打学生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扇耳光、拽头发撞书包柜、踢、打、拉拽等等。
打的学生多为小学低年级学生,有的学生被打得牙齿掉落、口鼻流血、身体多处淤青。然而学生太小,不敢告诉家长,直到王某从学校离职,才敢将被殴打的情况告诉家长并报警。
去年12月30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未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犯罪情节轻微,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事情出来以后,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赵律师的看法]
1.其实如果小孩真的有错误,老师可以适度的进行惩戒。但王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惩戒的范畴,而且小孩没犯错误都对其进行殴打,这只能说明王某的心理已经处于病态,不仅使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更对学生的心理发展、认知发展和心理都造成了影响。
2.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果一旦被判决有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此生将会被留下案底,终身和教师职业无缘了。
要构成该罪,要求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
律师认为,王某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虐待动机卑鄙,部分学生没有犯错,也仍然遭到虐待;而且长期进行,先后虐待多人,已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3.事发以后王某既没有对被害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也均不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拒不认罪,对这种人免予刑事处罚既不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学生的目的,如果放任其继续从事教师职业,会对更多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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